法律知识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2-10 18:50
导读: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具体含义进行解释的紧急请示》(冀土函字〔1999〕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原由铁路、公路、水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具体含义进行解释的紧急请示》(冀土函字〔1999〕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上述规定,主要是指原土地使用者所使用的土地已经由现土地使用者使用,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只要不是强占性质,原则上按使用现状确定土地使用权。但租赁、借用的除外。对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5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年06月04日 实施日期:1999年06月04日 

土地管理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430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土地管理法律师团,我在土地管理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土地管理法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