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2019-12-10 15: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土地管理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土地管理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鲁政办发〔2007〕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
(鲁政办发〔2007〕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意义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土地出让收入要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统一收缴票据,规范收缴程序,提高收缴效率。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总收入中,划出5%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四、土地出让收支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page]
五、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各地在征地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发〔2004〕28号和国发〔2006〕31号文件中有关征地补偿费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我省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六、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的目标、原则、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统一规定,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各地要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度终了,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完善我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切实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由国家统一制定。
八、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对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土地管理法律师团
官方
已服务 11397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土地管理法律师团,我在土地管理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国办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大家都在问
郑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3号文的文件
你好,建议直接网上查询,或者登陆有关部门的官网查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
9999
人咨询过
继续咨询
国务院办公厅发[2017]1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
你好,一般是不会约束之前的,法不溯及以往
9999
人咨询过
继续咨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肯定不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7
土地管理法规
9999人浏览
土地法全文
土地管理法规
9999人浏览
档案会被带走吗?是否会影响我申请大学?
你好,依据教育局的规定办理的
土地管理法全文
土地管理法规
9999人浏览
抵押汽车丢失可以民事诉讼吗?
您好,可以协商处理
我在无人售货店买了一盒避孕套,怎么办?
去问询购买商店,是不是食品过期。如果属于食品过期,可以去消费者协会投诉。
关于跨越或穿越铁路用地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土地管理法规
9999人浏览
驾驶证被扣6个月后可以考多久?
依据交管局答复为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土地管理法规
9999人浏览
月休三天,请假两天,公司扣除五天的工资合理吗?
不合理。如遭遇不合法扣工资,你可以:1.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沟通,提出异议并要求合理解释;2.若沟通无
广州修订征地补偿指导意见
土地管理法规
9999人浏览
我欠别人的钱,现在法院布控了要拘留了,我现在要怎么做的
临法院布控和拘留,可选择的处理方式有:1.立即偿还债务;2.与债权人协商还款计划;3.寻求法律援助。
手机被植入病毒被敲诈勒索
报警后,公安机关会进行调查,包括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等。如果证据确凿,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
我的货车停在马路人行道后面,来了一辆摩托车,撞上人受伤,谁的
常见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选择时应考虑事故责任明确程度、双方意愿及赔偿金额等因素。若责任明确
加载中
可能感兴趣
法律内容
北京律师
上海律师
广州律师
深圳律师
重庆律师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