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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2019-12-09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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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国时期,马尾为闽江江防司令部驻地,集镇范围建设用地需经司令部官产处审批。民国17年(1928年),《中华民国土地征收法》颁布后,闽侯县政府就国家兴办公共事业征用私人土地的审批程序作出规定:承办单位征收私人土地时,应事先向县政府呈送用地计划,由县政府向土地

  民国时期,马尾为闽江江防司令部驻地,集镇范围建设用地需经司令部官产处审批。民国17年(1928年),《中华民国土地征收法》颁布后,闽侯县政府就国家兴办公共事业征用私人土地的审批程序作出规定:承办单位征收私人土地时,应事先向县政府呈送用地计划,由县政府向土地所有人或关系人(租、佃户)发送征地通知书,然后,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人协商补偿标准和订立用地协议,征地手续由县民政科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健全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1950~1954年,国家建设用地由承办单位向县政府申请,获准后,由政府从土改时所留的机动地中拨给,用地单位负责补偿土地所有者的青苗和建筑物损失。

  1955年,国家建设用地按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执行。征地报批手续除申请书外,还需附建设项目批准书和补偿、拆迁移民安置方案。被征的耕地以常年产量(征用前的3年平均产量)为标准,按3年计算补偿或减免粮食征购额。青苗及地面建筑物补偿办法由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双方公平议定。1956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征用朏头村土地24亩,作为军事医院用地。修建福马铁路征用境内土地258.1亩。1958年下半年,由于公社化的影响,用地审批手续程序被打乱,出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和无偿平调等现象。1960年,马尾从闽侯县析出,归福州市。国家建设用地需经福州市人民委员会同意。1962年,省计划委员会和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联合通知》,就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作出重新规定,要求征用土地单位在用地申请书中说明土地权属、位置、类型、数量,随附上一级主管单位建设项目批文、土地所在社队同意征地的书面意见以及建设草图,然后报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1963年,为控制国家基本建设规模,一度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收归省人民委员会。是年,省人委批准马尾造船厂征用马限山山地2.1亩,作为首期扩建工程用地。1965年国家建设用地由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是年,福州港务局马江调度所征用土地1.31亩,批准境内罗星塔下的土地4.18亩建国际海员俱乐部。1970年,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征用昭忠祠到罗星塔洲田517.8亩,归给港口建设。1972年,大宗国家用地须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福建省海洋渔业公司从鳌峰洲迁至马尾青洲。征用土地80多万平方米。1976年,国家建设用地由福州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是年,征用马尾红山土地121.13亩,作为省石油公司油管站油库及生活区用地;征用马尾火车站至君竹红山农场土地83.11亩,作为省石油公司红山油管站油库铁路专用线用地。

  1983年,马尾区征用土地办公室成立。国家建设征地工作由征用土地办公室负责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级有关部门审批。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1988年初,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登记、确认、颁发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立建设用地地籍档案。1992年,国务院发出《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马尾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遵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在审批国家建设用地时,要经过层层把关,报经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尽量不占用耕地。对一些抛荒的耕地进行追踪检查,要求在限定的时期内开工建设,开发区建设要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审批用地要经过充分讨论、统一安排。是年,主要国家建设用地安排在快安平原1000多亩耕地。对于在开发项目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要求重新补办审批手续。1993~1996年,主要进行土地清查估价工作,对宗地已完成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的,及时进行土地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对宗地已完成权属调查,虽未经地籍勘丈,但界地址点设有长期保存的明显界标,面积已经宗地勘丈的,土地部门应及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至1996年,区土地部门对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基本完成。1997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的若干规定》,主要查处用地违法行为。对于严重违反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占用104国道、省道等交通干道两侧公路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土地的,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不具备用地条件的,区土地管理部门全部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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