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剧,土地整合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而由此衍生出来的土地补偿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此类问题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理论上说法不一,实践中各地也是尺度不同。
土地补偿纠纷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国家发放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有异议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种则是对于土地补偿费总额没有异议,仅对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为村委会)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有异议而产生的纠纷。对于第一类纠纷,因为土地补偿费发放方案一般是由区、县政府批准实施,此类纠纷显然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纠纷,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多采取上访、调解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而对于第二种纠纷究竟是否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审理,理论上存在正反两方面观点:
一.认为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观点: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只要该方案是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程序正当,没有明显违法。其决议结果就代表全体村民意见。因此,村委会和全体村民应当遵守,对于决议有异议,也应向村委会组织提出质疑,不能以侵权或要求分配等理由提起诉讼。
另外,由于土地补偿纠纷众多,如果由法院受理,会带来增加诉累,执行困难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考虑到目前农村现状及有利和谐等问题,此类纠纷也应当遵循村民自治原则,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认为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观点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此条为该类纠纷的受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很显然该类民事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进行审理。
本人认为,从法学理论来讲,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纠纷,当然应当受到民事法律调整。并且最高院解释将此类案件明确定义为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因此人民法院就应当本着执法为民的精神,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而对于增加诉累,执行难等问题,可以通过注重调解、健全相关执行机制等方式解决,而不是一味回避。
当然,考虑到司法实践与理论的差距,对于目前我市此类案件的解决,还是建议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寻求调解或仲裁。《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调解仲裁规定》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是本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机关,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机构。当事人可据此向有关部门提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