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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2012-12-11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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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的分配补偿金纠纷是否属于民事纠纷的问题。对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先后作出了相应的答复,批复和解释。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的分配补偿金纠纷是否属于民事纠纷的问题。对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先后作出了相应的答复,批复和解释。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认为,对此类案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02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泉市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批复》中认为,国家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至于因安置补助费发生的争议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则应具体分析。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和使用。因此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不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有关人员。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应归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所有者因该项补偿费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此类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又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爱理。也就是说,征收补偿费用在进行分配前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该笔费用的处置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来作出相应的决定,即决定该笔费用是否用于分配,拿多少数额来分配等。对于未纳入分配的数额,其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于已经确定的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用的数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就该数额的分配而引发的纠纷,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对当事人认为其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却排除于分配范围之外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该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该条将“不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扩大为“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统一安置,就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付已收到的安置补助费。对该类纠纷,人民法院亦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综上,我们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来区分是否属于民事纠纷,从而作出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决定:

  1、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当事人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此类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法院应予受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此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分配数额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定程序综合考虑集体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而确定。

  2、对于安置补助费而言,只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统一安置并出具书面报告的,应予支持。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以受理。

  3、当事人认为其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却排除于分配范围之外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通过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而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样,则可以防止“大户”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限制或剥夺“小户”或个别成员的权利。

  ;4、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到户,家庭成员间在分配该款时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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