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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村小组集体)、乙(耕种土地的6户农户)、丙(未耕种土地的18户农户)关于7.22亩被征用水田补偿费的分配纠纷。基本情况:乙、丙为同村小组村民,但不是甲方村小组村民,甲方在40多年前用本村旱地与其他村民小组置换得7.22亩水田,在耕种2年左右后因离村太远放弃耕种,隔几年后因水土流失致使水田荒芜,乙、丙所在村小组组织群众改造后恢复耕种,至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时,乙、丙二方所在村小组将该片水田分配给乙、丙二方共24户农户作为机动田耕种,几年后,不知是什么原因,7.22亩水田全部被乙方6户农户分别耕种一部分至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时,该村小组未进行土地调整承包,30多年来该片水田都由乙方6户农户耕种,在此期间甲、乙、丙三方未对该片水田发生过纠纷。2010年,县政府投资在该地区建设水库,处于淹没区的7.22亩水田被征用,对征地补偿费(不涉及青苗和附作物补偿费)分配问题甲、乙、丙三方争执不休,水库建设指挥部和村委会组织两次调解均无效。为妥善解决群众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特咨询律师帮助、指导,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出建议,甲、乙、丙三方对征地补偿费应如何按比例进行分配。

经济相关
2011-07-28 23:28:0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如果1980年土地下放到户的时候该7.22亩土地已经分给了其他村民小组;
    2、后甲用本村旱地与其他村民小组置换得该7.22亩水田,则该置换行为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7.22亩水田已经归家所有。
    3、无论什么原因,乙、丙二方所在村小组将该片水田分配给乙、丙二方共24户农户作为机动田耕种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乙、丙二方所在村小组已经侵犯了甲的7.22亩土地的使用权。
    4、甲方应该作为原告起诉乙、丙二方及其所在村小组
    如需帮助,联系: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 廉贵
  • 青苗费由耕种土地的人员所有,土地补偿款由土地所有人所有。对于该片土地到底属于甲还是乙、丙所在的村民小组,可以由县政府进行确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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