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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缴纳土地闲置费不得税前扣除

2019-12-08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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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确认、开发费用扣除等问题,并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关于收入确认,《通知》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确认、开发费用扣除等问题,并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关于收入确认,《通知》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开发费用扣除方面,《通知》明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通知》明确,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年初以来,为调控房地产市场,地方税务机关纷纷加强对地产商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和清算。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出现的收入确认、税前扣除等有关问题,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给予明确。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对于土地闲置费的税收处理问题,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根据目前的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根据通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专家表示,如果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将大大降低土地二级市场卖方的赢利空间。而因囤地或捂盘而获得的额外收益,最高可征收60%的土地增值税,加上囤地或捂盘的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将可能会使开发商囤地陷入无利可图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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