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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土地承包优先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2012-12-12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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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承包优先权是指农村土地发包或流转时,法定或约定优先权人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四十七条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

  土地承包优先权是指农村土地发包或流转时,法定或约定优先权人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四十七条“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专业性生产承包土地合同期满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土地重新发包,原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把在农村土地发包或流转中可以行使优先权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下来。由于人多地少,农业生产又趋于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承包土地规模种养已经成为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因素,因此优先权主体请求保护其优先权不受侵犯意识特别普遍迫切。据不完全统计,我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案件中主张优先权的一成有余,占有一定比例。然而,因为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优先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几乎空白,所以审理主张优先权案件的时候从程序操作到实体判决都遇到不少困惑,认识模糊,亟待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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