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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应予法律支持

2014-10-2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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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赋予了农民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一规定从党的政策层面上允许了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受该政策的影响,全国多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赋予了农民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一规定从党的政策层面上允许了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受该政策的影响,全国多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进行了有益探索,太仓市也结合地方实际,率先在江苏省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相关禁止性法律尚未修改,造成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太仓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主要做法

  融资对象为合作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合作农场的成立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并出资,农民自愿以土地、劳力、资金等形式入股,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截至目前,太仓共组建合作农场102家,经营耕地面积18万亩(社均耕地面积1700多亩),占太仓全部承包经营耕地的54%。为了解决合作农场高标准农田的建设中的外源性融资难题,太仓积极探索以合作农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以获得银行贷款授信支持。

  农地确权和抵押登记由市委农办承担。为了解决合作农场具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主体资格,太仓明确由市委农办承担土地确权及抵押登记职能。具体以市政府的名义向符合条件的合作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放统一的土地经营权确权证明;由市委农办承担土地中介服务职能,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提供中介服务,并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抵押登记、抵押注销等事项。

  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由政府农委负责。为统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认定标准,太仓探索由政府农委根据土地租赁和土地收益等价格因素进行测算,得出该地块承包经营权的评估价值。商业银行以农委出具的土地租赁价值以及土地收益价值为参考,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核定授信额度。

  建立多方共同监管贷款用途使用机制。为了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资金安全,太仓采取了多重风险防控措施。首先,贷款方开设贷款专户,执行受托支付,监管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不能用于流动性资金用途。其次,要求高标准农田的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担保,并接受商业银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再次,财政部门负责各类政府补贴资金在专项账户内封闭运行,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农经管理部门监督农业收益及时转入专用账户。

  太仓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现实困境

  现行法律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禁止。目前,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虽然,太仓等地方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在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难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国家从党的政策层面上也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予以认可,但在法律相关条款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如合作农场无力偿还贷款,金融机构仍将面临着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

  市场化土地价值评估机制未建立。当前,我国尚无专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及评估规则,也没有专业资质的评估人员,更无法获得相对独立的评估价值,如何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便成为难题;且土地经营权价值的评估受土地承包经营的时间、自然条件、生产经营项目等因素的影响,实际价值评估有一定的难度。虽然太仓在推动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践中探索由农委负责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认定书,但农委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主体资格不适当,且不具备评估资质,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讲,其所出具评估价值认定书的效力难以有效认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不健全。从目前我国的法律和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土地流转市场要素还较为缺乏,规范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还未形成,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推行。同时,与市场发展相配套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和服务体系建设不健全,使得土地经营权交易困难,无法及时实现抵押权。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农业固有的周期性长、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一旦借款方偿债不能,如果缺乏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必将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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