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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继承父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4-08-26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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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被告程唯科与原告程晓飞系姐弟关系。由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时,原、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当时,父母家庭取得了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程唯科、程晓飞相继结婚并各自组建家庭。在原、被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是财产权利,当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死亡,承包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案情】

  被告程唯科与原告程晓飞系姐弟关系。由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时,原、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当时,父母家庭取得了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程唯科、程晓飞相继结婚并各自组建家庭。在原、被告所在农村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将原、被告父母原先的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重新划分,程晓飞家庭取得了1.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程唯科家庭取得了1.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原、被告父母则取得了1.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三个家庭均取得了相应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而后原、被告父母将其承包的1.7亩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在2012年原、被告的父母相继去世之后。该流转收益被程唯科占有。现在原告认为其对父母留下的土地享有继承权,要求被告将其所占有的收益交还给原告。因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提起诉讼。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对于自己父母所留下的土地是享有继承权的,这可以认定为是自己父母留下来的遗产由子女继承,原告可以按照比例分配自己父母留下的土地收益份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分析】

  同意第二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不属于个人财产范围,法律亦未授予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理由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是财产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直接的管理、使用、占有、收益的权利,即具胡直接的支配权,这是任何其他人所不能享有的。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的特征,属物权的范畴,是一种财产权利,当然可以成为继承的标的。

  2、承包权的可以继承的法律依据。《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该条明确规定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权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当然这里继续承包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允许,而在1993施行的《农业法》则满足了该条件,该法第13条中规定: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条虽然只规定了林地可以继承,但林地、耕地、草地,及荒山、荒沟、荒丘等都属于农村土地的范畴。

  3、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农村土地制度稳定。伴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成为农民可以实际支配的一项财产权利。允许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承包地投入的连续性和持久性,也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综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是财产权利,当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死亡,承包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当然具体到前述案例,原、被告父母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后,继承人能否继承又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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