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不同土地承包的期限是有规定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超过最长期限的,超出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产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集体经济组织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这在传统民法上没有得到明确。《民法典》已经明确其用益物权的性质。权利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即在法律规定的承包期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使用土地的权利,其权利的实现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他人的侵害,享有物权请求权及占有诉权,以保护自己对所承包的土地的完满占有和使用。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是通过其他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因为当事人是通过达成承包合同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承包期限,所以一般作为债权予以规范和调整。但如果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经营权证书的,其也有物权的效力,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
1、创设取得承包经营权,这种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2、移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继承取得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按照规定,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那么就是不可以抵押的。要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那就是可以抵押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土地承包合同超出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土地承包合同超出期限的话,一般超过的部分合同是无效的,一定要遵守期限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