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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2012-12-12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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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以特定的土地股份创办的股份合作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土地使用权即承包经营权再进一步进行分离,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以特定的土地股份创办的股份合作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土地使用权即承包经营权再进一步进行分离,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按照股权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配的土地合作经营形式,形象地概括就是:土地变股权,农户当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建立是农业经营模式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完善,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的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实现农业增产增效。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农村生产力呈现出新的特点,要发展现代农业,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股份制正是将分散经营变为集中经营的重要纽带,通过股份化的形式把零散的土地集中起来,既能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利用率,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又能较好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有利于化解土地承包矛盾,有效地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一是化解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与一些种养大户的矛盾。我县在前几年因林权改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一些规模经营大户与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矛盾突出,通过股份制的形式可以将土地承包权确权到户,避免将已成种、养殖规模的承包地块重新划分到户,同时又可使这些经营大户得到稳定的土地流转使用权,这样既保证了农户的收益,又使集中到种养大户的土地有序化、规范化。二是化解非农用地与失地农民的矛盾。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稳定、最可靠的社会保障,由于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部分农民因此失地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后,合作社就可以在内部进行调剂,按各户的股权综合分配征地补偿带来的利益和剩余土地上的经营效益,从而保证农民的长期收益。三是化解土地承包工作中的一些难以落实土地承包权的矛盾。目前,有些城乡结合地区,人多地少,变化频繁,土地承包工作一直难以落实,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得不到保证,而通过股份制形式,只将土地承包权确权到户,就能有效解决具体承包地块难落实问题,从而既确保农民获得长期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技术水平的发展。实行土地股份合作,使农民真正拥有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收益权,承包农户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还是投资者,可获得三个层面的收益:即土地承包权收益、股份分红和优先就业收益,有利于他们增加对土地的物质和技术投入,促进农业技术发展水平的提高。

  四、有利于提高农业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行现代化管理,进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将使农业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得到大幅度提升,提高农业竞争力,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

  通过股份合作,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目前还处于自发阶段,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生产实践中找到的一种土地规模经营形式,其自身还不完善。其外环境还有待改革,在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进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实现农民增收的一条重要措施,事关农村“三大合作”的协调推进,是推进农村“三个集中”的一个重要前提,要大力加强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宣传发动,向群众讲清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群众思想的引导工作,同时要严格遵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搞强迫,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组织创办原则,对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要反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尽量做到公平合理,赢得广大干群的支持,为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搞好试点,稳步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过程改革,要先在客观条件成熟的地区,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的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再由点到面推而广之。结合当前农村实际,有以下三种情况的村组可率先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尚未落实到户或土地难以落实到户的,通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形式,明确农民法定的土地承包权,保障其土地收益权;二是土地流转已达到一定规模,形成稳定的农业生产基地或经营规模的,因势利导,积极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从制度建设上进一步明确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三是新发展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项目,也应积极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形式,实现规模经营,提升农业效益,保障农民获得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收益。

  3.加强指导,搞好服务。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目前还处于自发阶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改革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及时予以规范指导,同时大力发展为农业专业化生产配套服务的现代服务业,开展农资、农技、信息等方面的专项服务,为股份合作组织或投资主体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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