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通常需经依法批准或者登记后才能取得。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根据我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同时为减转批准、登记可能给农民带来的负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时,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家庭承包中,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承包方就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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