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土地承包费与“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关系,是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生根措施之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时,都不得提高承包费,增加和变相增加农民负担,除工副业、果园、鱼塘、“五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他土地,无论叫“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还是别的任何名目,其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范围,总额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凡1997年违反规定向农民重复收取或超限额收取的,要一律退还给农民,今后再有类似情况发生,要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