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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村民有没有知情权

2021-05-27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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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征地以前就有很多非法拆迁的情况出现,随着政府部门的管理在农村非法拆迁的现象慢慢减少。但是现在还是有土地征收后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出现,那么土地征收村民有没有知情权?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土地征收村民有没有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被征收人首先要清楚的是知情权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征收方不发布征收公告而征收土地,侵犯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这属于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当遭遇拆迁,农村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相对应上述三种公告一般也有三种,即拟征地知情权、征地知情权和安置补偿知情权。

  (一)拟征地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健全征地程序。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也就是说拟征地公告是征地程序中一个必经程序,被征地农民拟征知情权保障的有关材料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当土地遭遇征收,被征收人首先在查看拟征地公告时候应该着重查看下述几个方面:

  1、拟征收土地征收后的用途

  2、被征土地的位置

  3、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

  4、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上述内容一般是应该予以公示的。

  (二)征地知情权

  征地知情权简单来说,一般是指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土地方案的知情权,在征地过程中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对被征地农民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三)征收补偿知情权

  当土地遭遇征收,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莫过于征收土地的补偿问题,是否能拿到合理的征收补偿,关乎每一个被征收农村家庭的利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知情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土地征收村民有没有知情权 

  二、农村土地征收程序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

  (1)征地范围

  (2)面积

  (3)补偿方式

  (4)补偿标准

  (5)安置途径

  (6)征地用途

  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之内。公告作出之后,村民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

  2、征询村民意见

  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六项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如果村委会或者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着手协调解决,同时还应当告知他们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等这些程序履行完毕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当将记录在案的不同意见、听证的相关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3、实地调查与登记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实地勘察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环节里面,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现场填制成表,一式三份,然后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双方共同确认表格内容,确认无误之后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也应当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好字的表格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4、一书四方案

  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完前三个步骤的工作之后,根据征询、听证、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出正式的“一书四方案”: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说明书;四方案,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5、张贴征地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之后,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另外,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

  6、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被征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果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又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后者应当认真研究,在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倘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实存在需要修改的地方,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对于报批的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之后,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始组织实施征地与补偿安置工作。

  9、土地补偿登记

  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亦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如果超过期限未办理该手续的,对其的补偿按照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

  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按规定落实土地补偿之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将土地交付给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三、农村土地征收赔偿都包含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征地补偿文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土地征收村民有没有知情权相关内容,综上,未合法公布征地信息的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面的律师,律师会及时回复您咨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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