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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土地征用补偿方式

2014-07-0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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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多数国家采用现金补偿,或现金和实物补偿兼用,例如日本,对于损失,原则上要用现金进行补偿,也可以通过土地征用委员会裁决,采用提供替代土地的方式进行补偿。债券补偿制度是韩国近年在征用土地补偿上出现的一种新方式。

  给予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补偿数额对其他所有者能够有重要的影响力和公平的暗示。过低的补偿费不利于土地所有者进行土地改良,他们害怕一旦土地被征用他们将不能收回这些投资价值。过低补偿费的另一后果是银行将不愿意对某些他们认为很可能被征用的地产进行贷款。

  即使按完全的市场价值补偿,对土地所有者来说也是过低的,由于不考虑土地的附加值,而这个附加值是市价所不能反映出来的。尽管这些价值难于精确地确定,但他们可以考虑增加一定百分比的额外补助补偿给居民或对所有者有特殊意义的其他地产,或者通过增加额外的补偿金用于重新安置或被打扰费用。另一方面,过高的补偿费将不利于合法的征用,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确定一套合理的补偿标准非常重要。

  大多数国家采用现金补偿,或现金和实物补偿兼用,例如日本,对于损失,原则上要用现金进行补偿,也可以通过土地征用委员会裁决,采用提供替代土地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采用何种补偿方式,也可以协商解决。再如新加坡,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赔偿费应当用现金支付,但地税征收官也可同享有有限权益的当事人进行协商,在保证当事人享有公平权益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也有些国家采用“土地债券”的方式进行补偿,如韩国和我国的台湾省等。

  债券补偿制度是韩国近年在征用土地补偿上出现的一种新方式。经1991年修订后的“土地征用法”规定:对于土地征用和使用的补偿,除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外,原则上要以现金进行支付。但是,如果项目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公共团体、土地公社及由总统令指定的如道路公社一类的政府投资机构时,在以下条件下:第一、土地所有人及关系人希望时;第二、总统令规定的当事人不在的不动产,按总统令规定,补偿金为1亿韩元以下时支付现金,超过的部分则可以采用债券的形式进行补偿。

  另外,依据韩国“土地征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和“公特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补偿金超过总统令规定的部分,可以用该项目人发行的债券进行补偿。债券的偿还期限为5年以内,利率应该高于债券发行时的一年定期储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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