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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2013-02-25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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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用土地需要取得一定的征用权限,那么,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什么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导读征用土地需要取得一定的征用权限,那么,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什么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

  (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

  知识拓展:

  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土地征用的特征:

  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

  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

  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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