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七章和四十五条
许可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
(2)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4)符合城市规划。
许可数量: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收费标准:收费
(1)依据:
A、《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04]7号)。
B、《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
(2)标准
A、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企业改制等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不改变用途的,就缴国家金库的土地纯收益(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评估价的25%。
B、土地出让业务费的收取:经财政部门核定,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原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4)如系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5)其他相关资料。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办事程序:
(1)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符合下列 条件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
A、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B、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C、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D、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省直机关和中央省附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3)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以及与受让方签订转意向书,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4)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有偿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州政务服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43-8228607)
(2)岗位职责及极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二)对符合受理标准的作出受理决定,进行受理登记,传入初审程序。
(三)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3)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州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初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传入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审查程序。
3、时限:2个工作日
B、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州国土资源局各机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时限;[page]
1、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2、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过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查,报局长签批,需要呈报州政府签批或省政府审批的项目资料,应在审查的时限内尽快完成审核,及时上报。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还申请人。
(三)时限7个工作(因材料不符合要求而补充完善资料所延误的时间除外)。
(四)听取意见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取意见告知书入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该申请事项的有关意见》。
(五)提出审查意见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是否准予转让的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办理相关手续
办事地点:州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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