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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国有土地所有权的通知

2019-07-28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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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汝政发〔2001〕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县属各企事业单位:?为保证我县两个盘活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对国有土地所有权依法进行登记造册,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汝政发〔20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保证我县“两个盘活”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对国有土地所有权依法进行登记造册,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土改政策,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村集体范围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四、一九六二年《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五、《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农民集体(含个人)所有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六、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七、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农民集体的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八、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九、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所有权。?

十、凡符合上述情况的用地单位,由汝城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县土矿局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翻历史旧帐,不允许以土地权属纠纷为由阻碍“两个盘活”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对扰乱社会秩序、制造事端、煽动群众阻工闹事的不法分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从严查处。??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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