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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规定

2014-08-2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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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基本权能。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确定...

  1.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基本权能。

  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包括:

  (1)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宪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了城市土地私有制和城市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更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被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5)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及其他铁路用地。

  (6)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

  (7)国家已办理征地手续的电力、通讯设施用地。

  (8)军事用地。

  (9)河道内土地,除已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10)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收归国家所有。

  (12)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3)寺庙、教堂等宗教用地。

  (14)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争议土地。

  (15)根据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农村中的国有土地还包括: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土地(不包括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②国营农、林、渔场拨给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和非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③国家拨给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和非农业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④国家拨给农村集体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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