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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应采取的措施

2014-07-11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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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由此可见,仅针对设定抵押而言,重复抵...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由此可见,仅针对设定抵押而言,重复抵押在制度和法律上其实是可行的。本文以此理论依据作为研究思路,参考了大量的文献,借鉴前人经验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问题的重点就是要加强在实际操作中的管理与监督。

  (一)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要从各方面完善我国的抵押制度,必须建立完备的抵押登记制度,只有赋予抵押权以公示性与公信力,才能确实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一定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的必要条件,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一种权利抵押,并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其权利现状的变动以及权利转移都只能通过土地登记来确认和实现。同时,土地抵押后应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因为有了完善的登记制度,债权人在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可以先到有关登记机关查阅登记资料,了解该土地是否已作了抵押,这就能从根本上有效地防治恶意重复抵押事件的发生。

  (二)房产和土地登记机关协调办公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应遵循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应由房产和土地两个主管部门分别登记,即在法律上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主管部门是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做到:一是抵押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实行“一次抵押,两家登记”的办法,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二是土地、房产部门应建立比较健全的抵押公示咨询制度、抵押登记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制度、法院查对登记制度、土地价格争议和价格评估制度,以防止办理抵押时出现重复抵押的现象。

  (三)建立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机构

  政府部门应建立相关土地交易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集可用作抵押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定期公开对外发布土地资源的信息,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沟通市场供需双方的相互联系。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土地抵押交易的成功率,而且可以公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事实,从而保障了交易安全,维护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这样债务人也就很难把已经抵押的土地再次进行重复抵押了。

  (四)金融机构采取应对举措

  相关金融机构应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要加强国民经济形势和地区经济形势分析,加强土地政策、金融政策变化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影响程度研究,全面把握宏观经济形势,了解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政策;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上,还应提高内部员工自身素质,增强其意识,尤其是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审核与检查,尽可能地防范抵押的各种风险。

  (五)规范抵押权人之间的位序关系

  由于后位抵押权的债权实现受到前位抵押权的影响,为尽可能地维护前位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允许后位抵押权人先期实现抵押权,但同时应责令其对抵押物实现的价值减去前位抵押权人已经确定的担保数额部分重新设定担保,否则就应当限制其实现抵押。真正做到规范重复抵押权人之间的位序关系,加强对后序抵押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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