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1日起,本市城镇范围内,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调整租金标准。调整后增收租金部分全部用于房屋修缮,提高房屋完好率,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按照调租标准,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平均上调50%,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26元调整为3.39元;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平均上调90%,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4.68元调整为8.89元;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平均上调10%,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9.75 元调整为10.73元。
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通知要求,自租金调整之日起,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一律重新签订《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其中“保管自修”租赁双方签订《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保管自修房屋租赁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换发《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使用证》。原《合同》《使用证》《保管自修责任书》同时废止。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调租政策,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进行测算,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标准。这次调租换证工作在今年3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