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房屋的女主人通过中介公司买房,中介公司人员已经核实了房产证、卖房人的身份证原件。并且通过与房主见面、验房,证照都是真实的。但是中介人员忽略了女主人身份证与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不是同一人,且产权证登记的时间在女主人出示的结婚证登记结婚日之前。
后来中介人员但收取了委托人的意向金,且当天下午就将此房信息挂出。第二天买房人就来申购此房,中介当即就收取了买房人的订金,并约定次日一并与卖房人见面,见面后,卖房人提出还要住三个月,买房人、中介也同意此提议。于是,三方都不提出订立合同一事,因为卖房人要等房价上涨,中介也想等房价上涨期待着更好的下家,而买房人也想等,因为还没有找到下家。仅从产权登记的角度,就知道此笔卖买注定要发生纠纷。后来,登记产权人出来表示,他没有同意,也不同意出售此房屋,纠纷真的发生了,理由是女主人无权出售其婚前财产,不行就打官司,反正是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二手房买卖有着相应的条件限制。行为人一旦违反了上述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一个无效合同。也就是说,房屋买卖的目的不能实现。
对于二手房买卖,由于房源素质以及卖方性质的不特定性让交易的难度有所加大。二手房的产权状况,也直接影响着二手房买卖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房屋产权证书与房主的身份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是否被查封,是否设定了抵押,是否已经向第三人出租以及该房屋是否是经济适用房(包括集资房)、房改房、安居房等都情况,都是应当充分了解清楚的问题。因为,非商品房的出售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税费的缴纳比例也各不相同。所以,购房人在购买二手房前最好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房屋权利记载信息的查询,以确定该房屋产权状况、是否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