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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下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2013-05-13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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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私下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来源:北京晚报作者:周明杰李思2007年08月01日??北京房价的不断攀升使经济适用房成为很多购房者的首选,而经济适用房购买难度也让很多人选择了类似私下转让房号等方式,但今后您要选择私底下买房号可要考虑好风险了

 

  北京私下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北京房价的不断攀升使经济适用房成为很多购房者的首选,而经济适用房购买难度也让很多人选择了类似私下转让房号等方式,但今后您要选择私底下买房号可要考虑好风险了:这种私下买卖房号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记者今天(31日)从朝阳法院了解到,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而引发的案件,法院认定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协议无效,判决转让者王某返还原告购房名额转让金8万元、联系人邢某返还原告李某购房名额转让金2.3万元。

  2006年9月25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将自己在朝阳区垡头地区翠城经济适用房E区范围内部分住房的购买权转让给李某,李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整,作为将购买经济适用房名额转让给自己的补偿,此后,李某又向联系人邢某支付了转让金23000元。邢某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李某在与王某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前未经过有关部门的购房资格审查,后李某拿着转让的房号去购买房子时遭拒。李某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王某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邢某返还自己的房号转让金。

  朝阳法院认为,王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而李某与王某之间所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了社会公共的利益,故被认定为无效。

  判决后,原告及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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