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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赁管理费明年将取消

2012-12-3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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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2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通知,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深圳财政委、发改委联合发文,宣布明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涉及深圳的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包括房屋租赁管理费。那么,具体深圳将取消及免征的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哪些?

  2012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通知,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深圳财政委、发改委联合发文,宣布明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涉及深圳的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包括房屋租赁管理费。那么,具体深圳将取消及免征的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哪些?

  深圳取消及免征的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深圳取消涉及深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税务发票工本费(包含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2、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3、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4、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深圳免征涉及深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的工本费)

  4、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8、房屋租赁管理费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有: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温馨提示:根据深圳出租屋管理办、政法委和市人大等部门的反馈,按照现行法律,深圳房屋租赁管理费需要将在2013年进行修法,有望后年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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