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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转租房主能否收回房屋?

2015-01-1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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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5月,陈某与曹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曹某将自己的楼房地下室租给陈某做仓库堆放货物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月租金为500元,在租期未到前,双方都不得终止租赁合同,不得提高或降低房租,如果...

  2009年5月,陈某与曹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曹某将自己的楼房地下室租给陈某做仓库堆放货物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月租金为500元,在租期未到前,双方都不得终止租赁合同,不得提高或降低房租,如果曹某终止协议,赔偿陈某5年的房租,如果陈某终止协议,所缴房租不退;租赁期满时,陈某应将房屋完整地交还曹某;所租房屋只准陈某管理使用,不允许转租。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将房屋租赁合同交给房管部门备案,之后,曹某即将房屋交付给陈某使用。

  2011年,陈某外出经商,遂将该房屋转租给其朋友占某使用,并由占某支付租金。曹某认为陈某违反了不得转租的约定,要求收回房屋。但陈某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根据《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陈某和曹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了“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的条款,其擅自将租赁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使用,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曹某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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