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将该房屋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另外,职工住房档案还将作为留底材料,用来核对出售人填写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是否属实。 所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必要也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