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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要小心!业主不收楼款 买家遭遇

2012-12-11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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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07月24日羊城晚报李小姐向业主陈先生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陈先生就开始以种种理由拖延李小姐交首期楼款的时间,等合同约定的交款期过后,陈先生还以李小姐违约为由,将她告上了法庭,这场诉讼究竟谁胜谁负?■案件回放李小姐通过网络认识了陈先生,半年后,陈

2009年07月24日 羊城晚报

  李小姐向业主陈先生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陈先生就开始以种种理由拖延李小姐交首期楼款的时间,等合同约定的交款期过后,陈先生还以李小姐违约为由,将她告上了法庭,这场诉讼究竟谁胜谁负?


  ■案件回放


  李小姐通过网络认识了陈先生,半年后,陈先生告诉李小姐自己有一套二手楼准备转让,恰好李小姐也有买楼的需要,加上价格也合适,双方就于去年7月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房屋的售价为55万元,买方于合同签定当天支付1万元的定金,首期楼款24万元于合同签定20天内支付,双方于支付首期款当天办理递件手续,余款30万元于过户手续当天缴清。如果买方逾期支付楼款的,每延迟一天,按照楼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另外,如一方违约导致交易取消的,违约方须向非违约方支付楼价10%的违约金。


  合同签定以后,李小姐依约向李先生支付了1万元的购房定金,到了约定的支付首期的时间,李小姐联系陈先生准备支付楼款,但陈先生表示,自己正准备出国学习,希望陈小姐延期交付首期。陈小姐看到对方说得很诚恳,就答应了对方的请求。没想到几十天过后,李小姐突然收到了陈先生寄来的律师信,信中称,李小姐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首期楼款,现在逾期已有二十天,因此通知她解除合同,并要没收1万元的定金。


  李小姐打电话联系陈先生,陈先生的态度大为转变,坚决否认当初曾经要求李小姐推迟支付楼款。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陈先生最后将李小姐告上了法庭。


  ■是非对错


  法院审判认为,双方各执一词,但李小姐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陈先生曾经主动要求她延期交付楼款,按照合同的约定,李小姐已经构成实际上的违约,因此法庭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李小姐支付的1万元定金也归陈先生所有。


  ■涉及法规


  中原地产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据介绍,去年下半年,由于楼价的上升,很多业主都有反价的行为,而案例中的陈先生,就是由于想将房子以更高的价钱卖给另一个人,又不想支付违约金才想出来的陷阱。


  中原地产的相关负责人提醒说,对于业主故意违约造成买方不能按期支付楼款的情形虽然不少,但买家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无论业主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取楼款,买方都应该给业主发督促履约的函,要求将业主推迟收款的情况说明,并明确开具收款的时间,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说不清楚。如果买卖双方约定楼款可由中介公司转交的,买方可将楼款转给中介公司,由其代为转交,并以信函的形式通知业主到中介公司处受款。又或者,买方可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将房款交给公证处提存,自提存之日视为楼款已经支付,楼款及相关的风险责任便转给业主。最好的办法是买卖双方在签定买卖合同时,就约定一个业主收款的账户,在业主不能够收取楼款时,买方可以将楼款存入业主的账户。银行的汇款单就是买方履约支付楼款的凭证。


  ■解疑难


  读者问:


  我看中一套拍卖房屋,但是它有一个租户,租期还有五年,请问,我拍下来以后,可不可以让租户走?因为这个租户的租金很便宜,要是继续履行租约,很没有数为。另外,我还怀疑租户和原业主串通,故意将租金写得很便宜,让房屋拍不出去。请问,租金低过正常租金是不是可以说明租户和原业主串通呢?


  答疑嘉宾: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敏: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应拍带租约房屋者,必须继续履行该租约,不能以租金过于便宜为由,要求租户迁走。如果你想以租户和原业主串通为由主张租约无效,必须有充足的证据,仅凭租金太低,并不能说明租户与业主串通。因为租约签订时,房屋并未被查封,业主不可能预知房屋以后会被拍卖。如果你不想履行被拍卖房屋的租约,建议不要参加应拍,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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