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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的优先购买权

2012-12-11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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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该案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买卖不破租赁模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王先生有一套房子出售给客户李先生,但是,王先生之前与租客张小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现客户李先生提出希望尽快完成

  该案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买卖不破租赁”模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王先生有一套房子出售给客户李先生,但是,王先生之前与租客张小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现客户李先生提出希望尽快完成本次房产交易,并在交房时能得到一间“空”房子。但租客张小姐根据“优先购买权”的原则,声称自己比客户李先生更有权利买这套房子,在张小姐尚未表态的情况下,房东王先生无权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并主张房东王先生与客户李先生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公司必须提醒房东王先生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取得租客张小姐知晓该出售信息且明确放弃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只有完成上述事项,才能从法律上保证之后所发生的房地产买卖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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