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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

2021-03-30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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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前,建筑工程纠纷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是由于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的内容引起的纠纷。为了应对实践中存在的判决争议,国家及时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实践中常见的争议做出了解释。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

  一、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 

  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解释》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选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同时,鉴于建设工程领域特有的资质与招标投标管理要求,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解释》并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以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

  三、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中对于建筑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保护是怎样的呢

  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解释》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第2款规定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二是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既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防止发包人陷入过多的诉讼和纠纷之中。《解释》还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建筑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审判争议而出台的,目的是为了统一裁判思路,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该司法解释对于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数额以及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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