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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2 01:24
导读: 福州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审理始于1983年,当年审结7件,以后逐年有所增加,至1994年全市共审结587件。引起诉讼的大多数是建筑方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也有因工程质量争议、工程决算争议或拖延工期违约责任争议,等等。审理此类案件,主要依照《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

  福州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审理始于1983年,当年审结7件,以后逐年有所增加,至1994年全市共审结587件。引起诉讼的大多数是建筑方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也有因工程质量争议、工程决算争议或拖延工期违约责任争议,等等。审理此类案件,主要依照《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处理,该还款的判令还款,属质量问题的判令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属延误工期的判令承担违约责任。

  附:典型案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年受理福建闽澳建筑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福建对外贸易学校校舍建筑承包公司纠纷一案。1985年10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校舍主体工程的土建、水电安装及配套工程;包工包料;工程按规定付款;工程期限是在被告“三通一平”及部分图纸完成后开工,十一个月完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于1987年7月完成该项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除直接付工程款95.027万元外,还汇给福建省外贸基建企业处59万元作为该项工程材料款,计入已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中,该项工程完工后经市建行审核总造价为2871623.92元,除去已付上述两笔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31353.92元。原、被告双方曾于1991年1月15日作一次会议纪要,原告愿意为被告垫付工程款1年。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协议书为有效经济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原告按约完成该项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理应付清工程款,鉴于原告愿为被告垫付工程款1年,因此被告除应付还尚欠原告工程款外,还应偿付该项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39条第二款第五项、《建筑工程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第13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福建对外贸易学校应付还原告福建闽澳建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331353.92元。二、被告福建对外贸易学校应偿付原告福建闽澳建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37749元(从1988年7月11日起至1991年7月1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三、以上一、二两项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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