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
1、对通过市场跟踪所选择的合同当事人,应核查其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
3、合同用辞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合同形式应与合同内容相符。
4、对于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分包合同的合同,应尽量使用分包合同的适用文本,或参照分包合同的管理要求而对所使用的材料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做出所需的完善。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 人,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经落实,并且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则 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等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 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 程。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不能 移动。这就决定了每个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较长。 而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 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期限顺延。所有这些情况,决定了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
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 工程的计划和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为前 提,即便是国家投资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投资也要受到当年的贷款规模和批准限额的限 制,纳人当年投资规模,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符合国家 关于建设程序的规定。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的内容,如果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作为合同当事人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进行和解,也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是直接进行起诉,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