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造合同中的未完施工指的是:上报甲方、监理的完成工作量没被确认的收入。在成本上反映就是人工、材料、机械费(少数地区还有其他直接费)的借方余额(间接费不能有未完施工,因为间接费不构成工程实体,不可能有未完施工部分)。是暂时没有收入的成本。一般就趴在帐上,属于潜在亏损范畴。
1、在建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可以作担保物进行抵押,但应当进行抵押登记,只有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成立。
2、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安置动迁房建造费能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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