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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2021-03-25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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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完成之后需要完成的一个程序,一般是由投资方的主管人员以及对于建筑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以及能源、资源、设备的提供方一起进行的,对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的检验活动。更多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请继续阅读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的材料

  1. 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 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 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 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综上所述,经由主管部门和施工部门验收的竣工工程必须要对建筑整体的安全性进行检验,需要提供工程保修书等等,并且要达到国家对于建设工程要求的标准。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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