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建筑行业的术语。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建筑行业的术语,具体是指隐蔽工程完工后建设方开具给承包方的工程量证明,承包方根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来作决算。
1、记录内容不同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是指在隐蔽工程施工中,由监理或者施工员对工程进程的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指在隐蔽工程完成后,由监理和施工员共同完成的验收记录。
2、作用不同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是记录工程的点,不具备法律效力;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则是对隐蔽工程的最终确定,如果有误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重要性不同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这对工程进度的检查记录,中途发现问题可以及时改正解决,不会对工程最后的结果造成损失。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将被下一工序所封闭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进行的记录,如果验收记录没有做好,以后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
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的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顺利完成,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检查合格的,方可进行隐蔽工程。
实践中,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当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程的作业。通知包括承包人的自检记录、隐蔽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或其派驻的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或者其派驻的工地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检查发现隐蔽工程条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善工程条件。隐蔽工程条件符合规范要求,发包人检查合格后,发包人或者其派驻工地代表在检查后拒绝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在实践中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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