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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计价方式与使用条件

2021-09-13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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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那么,施工合同计价方式与使用条件?接下来由找法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一、施工合同计价方式与使用条件

  工程项目的条件和承包内容的不同,往往要求不同类型的合同和包价计算方法。因此,在实践中,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就成为划分承包方式的重要依据。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它的特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并一笔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变更包价。这种方式对建设单位比较简便,因此为一般建设单位所欢迎。对承包商来说,如果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相当详细,能据以比较精确地估算造价,签订合同时考虑得也比较周全,不致有太大的风险,也是一种比较简便的承包方式。如果图纸和说明书不够详细,未知数比较多,或者遇到材料突然涨价以及恶劣的气候等意外情况,承包单位须承担应变的风险;为此,往往加大不可预见费用,因而不利于降低造价,最终是对承包单位不利。这种承包方式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

  2、按量计价合同

  按量计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计算包价的依据。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造价工程师或测量师)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实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墙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报单价,再算出总造价。因为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商只要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就能得出总造价,承担风险较小;发包单位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方便。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承包方式的较多。在我国,作为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开始推行。

  3、单价合同

  在没有施工详图就需开工,或虽有施工图而对工程的某些条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既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又要避免凭运气而使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采用单价合同是比较适宜的。

  4、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承包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以及各项独立费,但不包括承包企业的总管理费和应缴税金),加上商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造价。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例如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战火等灾害破坏后需修复的工程。

施工合同计价方式与使用条件

  二、几种常见的工程款清偿方式

  工程款清偿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此为常态,不论如何约定,承包人取得其应得款项方为结束。现金支付是最受“欢迎”的清偿方式,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方式。除此之外,通过债转股、实物分割、产权分割、租赁等方式清偿工程款也不少见。

  债转股通常是指承包人将其债权作为投资与发包方组建公司,联合经营,损益共担,此种方式存在缺陷:由谁控股、由谁经营、由谁管理等问题显然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同时,组建公司需要国家机关严格审批也是一大难题。

  分割发包人产权是指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将建筑物本身明晰产权之后依据工程款数额分给承包人部分或者全部产权。此方式缺陷在于资产评估、析产分配等方面的困难。

  通过租赁的方式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不失为一种良好选择,即,承包人通过租赁发包人建筑物的方式,折抵工程款。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缓解发包人支付压力,缓和即将激化的矛盾,对承包人工程款有一个交代。

  三、工程款的优先权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施工合同计价方式与使用条件的相关内容,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并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之后,承包人对该工程建设享有的优先权不得对抗消费者,即房屋买受人。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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