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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出问题责任单位不保修可投诉

2012-12-12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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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而责任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时,可向住宅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投诉。

  住户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应如何报修?大连市质监站相关负责人解答了相关问题。同时,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公布了投诉电话。当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而责任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时,住户可向住宅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投诉。

  据了解,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另外,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而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市质监站提醒住户,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首先应向物业单位进行报修,物业单位应进行登记、调查,属于保修期、保修范围内的,通知开发企业进行保修,超过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物业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政策安排进行维修。当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而责任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时,可向住宅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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