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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施工合同为何相差500万?

2014-11-13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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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屯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项消防工程施工项目,却出现两份不同的施工合同,二者工程包干价相差高达500万元。经审理查明后,因原告举证不力,屯昌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日前,屯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项消防工程施工项目,却出现两份不同的施工合同,二者工程包干价相差高达500万元。经审理查明后,因原告举证不力,屯昌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8月18日,原告海南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美某不动产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屯昌县屯城镇某国际社区一期项目提供消防工程施工,工程价款实行包干价,总共60万元。施工过程中,美某不动产公司于2011年两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材料款和进度款共80万元。

  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一份双方于2010年8月21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合同约定的工程包干价为581.5万元,其他约定内容不变,原告认为双方已通过补充协议,将工程包干价从60万元变更为581.5万元,且被告支付的80万元是其他项目的款项,不是该工程的款项,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581.5万元未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而被告认为工程包干价为60万元,且全部付清,并且替原告支付了20万元的税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就581.5万元包干价合同提供了原件,并提供了开具581.5万元税务发票及20.3525万元的完税发票,认为该工程的包干价已变更。经法庭质证,发现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合同复印件与在庭审中提供的合同原件明显不一致,且有修改的痕迹。另外,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概(预)算书只有原告的盖章,而没有被告的盖章确认。

  法院认为,原告庭审中提交的合同与立案时提交的合同明显不一致,并有修改的痕迹。法院认为证据不充足,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该案件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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