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建筑工程质量承诺书怎么写

2022-05-12 15: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建筑工程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建筑工程质量承诺书应当承诺建筑主体具有建筑资质,建筑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对质量的担保责任以及保修义务。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其质量是最重要的保障,如果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则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因此建筑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认真把控。

建筑工程质量承诺书怎么写

  一、建筑工程质量承诺书怎么写

  为确保_________工程施工质量我公司郑重承诺,将依照施工合同对本次施工范围内的质量承担职责,承诺基本资料如下:

  (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建立质量职责制,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要求项目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记录,将职责划分到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负责。其项目负责人承担连带职责。

  (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及时提出意见和推荐。

  (四)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

  (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六)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资料,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七)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充的人员,不上岗作业。

  (八)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质量承诺书怎么写

  二、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解决办法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合约定的处理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确立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或者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工程质量鉴定需要消耗时间,必将导致工期拖延,《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5将工期与质量状况挂钩:“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投资付之东流,建筑材料变成建筑垃圾,损失包括投资、建材价款、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对第三人赔偿金等;承包人劳而无果,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工人工资、垫资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二)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分担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的情形包括:

  (1)勘察设计有缺陷。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施工是将设计图纸付诸实施的过程,如果勘察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再优质的施工技术都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有缺陷的情形包括没有提供符合法定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等。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材料、配件、设备是建筑活动的最基本要素,其不合格是工程质量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承包合同按质按量进行采购和提供;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直接指定分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征得发包人许可将施工任务中的专业工程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发包人完成的行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之中,发包人经常基于自身优势将利润丰厚的专业工程直接发包,如果由于分承包人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选任指示不当的民事责任。

  (三)擅自使用工程,质量视为合格

  竣工验收是发包人依据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质量约定的行为。竣工验收是质量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发包人应当接受工程并且支付工程款。《民法典》、《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是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出现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缺乏明确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弥补了法律漏洞:“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为提前获得投资利益或达到拖欠工程款目的,建筑工程未经验收程序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使用,这意味着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或者自愿承担不合格工程产生的质量责任。转移占用之日是工程竣工日期,从即日起发包人开始承担质量责任风险,应当及时审核承包人送交的结算报告并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对擅自使用部分不再承担无偿返工修复的义务。《建筑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地基和主体是建设工程的重要基础,直接决定工程质量。承包人主要义务是交付合格工程,地基和主体出现质量问题说明其违背了最基本合同义务,故应当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四)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或者未获得奖项的处理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由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颁布,于2002年1月1日实施(2003年1月1日起订立的合同全部适用该标准),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即行废止。原验收标准将建设工程质量分为“优良”与“合格”等级标准,而现行标准规范将工程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故施工合同约定优良等级标准属于自始无法履行的合同,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三、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解决注意问题

  (一)司法鉴定时效问题

  目前我国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约定有两个方面:一是双方约定正常使用年限;若没有约定,则根据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的规定。

  (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不同

  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检验,施工过程中随时进行检验批的抽样验收,最后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做出整体评定结论;而司法鉴定属于现状检验,无法对施工过程进行鉴定。受检验批抽样比例和检测手段的限制,相当多的检验项目事后无法进行复查。因此鉴定时,应让委托方明确鉴定事项,针对检测手段不能达到的检测项目事先告知委托方。

  (三)分清鉴定机构和法院责任,不可混淆二者的权限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其法律地位决定了没有任何审判的权利。鉴定机构只是法院或法官的助手,起到专家证人的作用。只是从技术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判定,并且技术鉴定内容必须在法院委托范围内进行,不可超范围鉴定。鉴定机构仅从技术角度分析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而不去评价工程责任问题,应由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去审理判定。简而言之,鉴定人员是技术专家证人,应分清与法官的责任划分,且不可“以鉴代判”。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承诺书当中主要应当说明施工单位对于施工范围内的质量承担职责,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方式。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建筑工程质量承诺书怎么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745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团,我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产品质量承诺书怎么写?产品质量承诺书的范文
产品质量承诺书范文 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选择购买我们的产品!为保证产品质量,明确购销双方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保证产品安全,特作如下保证: 一、我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则上按购货方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在购货方没有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我公司将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并向购货方提供产品样品,经购货方同意后向购货方提供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逐步提高。 二、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四、供货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必要时向购货方提供必要的质量资料,诸如产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五、供货方的产品包装、注册商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购货方严格按产品包装上注明的贮藏条件贮藏,因购货方对产品保管养护不善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由购货方负责。 七、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供货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如确属供货方的责任,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八、质量争议(问题)的处理: 购货方应严格按照制订的技术标准对供货方的产品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公正和科学性,对检验不合格的剩余样品应保留一周。 对确属供货方质量问题的,已经使用造成的损失,由我公司负责。 对确属供货方生产质量问题,没有使用的,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退货或降价)。 九、本产品质量保证书自双方签定供货合同发生供货时生效,业务终止时同时终止。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