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产权的公房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在同一个小区内的。
2、处于户籍冻结且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房屋产权权属有争议的。
4、房屋属共有产权性质,未经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期房及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书的。
6、房屋已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
7、已经被法院查封或依法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
8、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款的。
9、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10、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情形的。
11、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且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没有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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