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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陪购种类有哪些

2018-12-19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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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多数的购买者都是首次购买,对于购买房屋的具体流程已经需要注意的问题都不了解,容易因为没有全面掌握具体的信息导致损害了自身的利益,律师陪购能够有效的避免,律师陪购的种类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做了具体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律师陪同签订合同

  不论是2000版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还是2003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虽然合同条款只有十几条,但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可谓内容涉猎博大精深,加上补充条款、附件,使得首次买房的消费者如雾里看花,不知深浅。尤其强调的是,受上海卖方市场影响,不论是预售合同还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及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都已将合同空白内容填好,初次买房的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过程往往是“倾听解释”的过程,而不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在售楼小姐及中介先生热情洋溢的介绍中,稀里胡涂签订合同再后悔的例子比比皆是。而聘请律师陪同签订合同则不然,律师会从专业角度及维护委托人的角度逐条审阅,对于隐含风险较大、经常出现纠纷的条款,如《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进行认真分析,慎重签订,甚至在补充条款中将以上几条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细致规范,防范风险于未然。应该说,合同是房地产交易的灵魂,整个房地产交易都是在围绕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签订一份安心放心的合同,对买卖双方尤为重要。目前,律师陪购签订合同的收费因律师所、因承办律师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如果律师陪签订合同按次收费,一般律师费会在一千块到二千块之间,当然名律师费用则会更高。

律师陪购种类

  二、律师陪购或独购全程服务

  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独自购买商品房或全程陪伴当事人购房。以预售房陪购为例,律师全程陪购的服务项目一般包括:

  (1)提供购房所需要的各项政策法规;

  (2)提供购房所需专业房地产法律咨询;

  (3)对房产商资信进行调查;

  (4)对拟购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进行调查;

  (6)审查、修改、补充购房认购书;

  (7)审查、修改、补充购房合同;

  (8)代理购房者与房产商谈判、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9)联系购房贷款银行及贷款发放事宜;

  (10)购房款的支付与监管;

  (11)陪同交房,检查房屋“商品房交付使用许可证”及“二书”;

  (12)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相关手续。

  二手房的律师全程陪购流程,与预售房类似,但也有独特之处。

  合同的签订固然相当重要,但保障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以及最大限度减少购房其他环节风险也同样重要。在整个房地产交易流程中,有许多的环节容易出现纠纷和问题,比如,签订合同之前的“意向金”、“订金”的协议,这样的协议中间大有文章,购房人一不留神就会陷入其中,欲拨不能,房地产交易变成了不是“为买房而买房”,而是“为不使订金沉没而买房”。此外,二手房交易中购房贷款办理中可能涉及保险、公证、贷款审批、转贷或放贷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对于购房人来说都较为陌生,但轻车熟路的中介公司往往可以左右购房人的行为,从中收取一些额外的费用或从中拿到一些折扣。再如,房地产交易的主体是否适格也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房地产本身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也是决定房地产交易是否最终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往往有些购房人在合同签订、支付房款后发现签订合同人主体没有资格签订合同或代理权限有瑕疵而陷入被动局面。因此,如果请律师全程陪购,购房人一般大可放心,购房风险相对而言可以大大增加。因为律师全程陪购周期长,占用律师时间多,律师工作量大,因此,收费相对比签订合同要高,一般律师陪购的起价在二千到五千元左右,若按所购房产标的额收费的比例一般在1%到3%之间。比如,买一套30万到50万的房子,全程律师陪购的价格在3000元到5000元之间。而买一套100万左右的房子,陪购价格在一万到二万之间。

  上文主要给大家介绍了,律师陪购的不同方式所能够提供的服务以及配购带来的好处,买房的过程中,尤为重要的是确良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签订,绝大多数的购房者都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律师陪购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你需要委托律师进行配购或者有其他具体的要求,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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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请问地役权的种类有哪些
你好,地役权的种类如下: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 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四)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的分类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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