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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贷款不批,定金应否返还?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5-26 16:36
导读: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去年6月2日,从外地到来安县打工的章女士看中位于该县汊河镇的一套商品房,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约定一周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同日缴纳定金1万元。日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银行以章女士不是本地人、在本地也未缴纳过1年以上的税收或社会保险为由予以拒绝。因此,章女士无法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而开发商以章女士违约为由,执意没收定金。

  来安县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本原因,在于章女士户籍不在本地、在本地也未缴纳过1年以上的税收或社会保险,基于现行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导致其客观上没有从银行处获得按揭贷款的合法资格,并非其有按揭资格却主观上爽约,故不可归责于章女士。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开发商如数返还章女士缴纳的定金。

  【法律链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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