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基本法律,它对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目的、适用范围等都作出了明确的原则规定。与此相应的还有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现更名为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规定,有《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内容有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其主要内容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以及专用条件等。其他方面的法律,如《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以及《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内容,都是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更多,这充分反映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从加入WTO的角度看,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市场规则特别是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还不健全。市场机制,包括信用机制、价格形成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仲裁机制等尚未形成。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