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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结算纠纷怎么处理

2019-10-3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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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的承包方可以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肢解后分包,这种分包方式将影响工程的质量,分包合同主体系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那么分包工程结算纠纷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分包工程结算纠纷怎么处理

  不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又如何顺利拿到报酬呢。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建设工程合法分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获得报酬提供法律保障。

分包工程结算纠纷怎么处理

  二、工程分包的法律后果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体。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合同法》吸收了《建筑法》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总承包人还必须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而不能将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他人承担。

  再次,分包合同主体系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没有隶属关系,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最后,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的关系;债权人即发包人,债务人即建设合同中的总承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

  (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只能是非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任务。

  (2)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5)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工程再次进行分包。

  (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分包工程结算纠纷怎么处理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没有隶属关系,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工程承包方分包工程后,拖欠工程款不支付的,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可以到法院起诉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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