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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未尽审查义务要赔偿损失吗?

2016-07-05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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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根据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开展居间活动,并尽到专业从业者的注意义务。在委托人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房产中介公司在建立与委托人的居间合同关系时,应核查委托人代理人提供的委托书、公证文书等的真实性。房产中介公司未核查相关文书真伪,使房屋买卖相对方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就该相对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方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屋。中介公司在未向方某出示《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情况下,即让方某签署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中介公司也没有核实李某的真实身份信息。合同签订后,该房屋进行了三次网签,中介公司均未到房屋管理局进行房屋权属信息的查询工作,方某亦陆续向李某支付了购房款393万元。在第三次网签完毕房屋尚未过户前,方某得知所购房屋已在办理第二次网签前,被李某抵押给银行用以贷款463万元。至此,方某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李某已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方某亦无法全部收回已支付的款项。故方某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中介公司赔偿方某损失120万元。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中介机构通常具备从事居间服务的专业知识,掌握获取、审查相关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因此,在委托人提供报酬的前提下,要求中介机构尽到谨慎、合理审查义务不仅体现民法中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要义,也是对房屋交易安全性、稳定性的保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机构的合理审查义务对象主要包括对房屋买卖产生交易选择影响的事项及商业信息等。如房屋所有权权属是否明晰、是否设立抵押、是否“满五唯一”(“满五”指房产证从出证开始计算,时间满五年或超过五年;“唯一”指业主在该省份内,登记在国土局系统里的只有这一套房子。通常情况下,满足“满五唯一”条件的房子可免房子的个税和营业税)等。因此,本案的中介公司未对李某身份信息、房屋权属信息等进行审查,未履行对方某的真实信息报告义务,致使方某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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