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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诉讼范本

2019-01-2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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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房屋确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那么,房产确权诉讼范本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产确权诉讼范本

  原告:海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省xx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x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海口市海秀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房产证号24706号)为原告海南xx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并判令被告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

  2、 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05年8月29日,在龙华区法院主持下,原告与广东德庆县xx橡胶厂(简称xx橡胶厂)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xx橡胶厂将对被告享有的本金105847.1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案件诉讼费用等债权转让给原告享有;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5万元。原告在协议签订五天内将5万元转入xx橡胶厂指定账户;被告在本协议上盖章即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被告,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xx橡胶厂指定账户付款5万元,被告也在协议上盖章,至此,原告与广东德庆县xx橡胶厂债权转让关系成立,依法对被告享有债权。

  2005年8月29日,在龙华区法院主持下,原告与上海xx公司(简称xx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xx公司将对被告享有的本金408366.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案件诉讼费用等债权转让给原告享有,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0万元;原告在协议签订五天内将20万元转入xx公司指定账户;被告在本协议上盖章即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被告,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xx公司指定账户付款20万元,被告也在协议上盖章,至此,原告与上海xx公司债权转让关系成立,依法对被告享有债权。

  2005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债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抵债给原告,用于偿还原告本金514213.90元、诉讼费13301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债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告对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告在二年内将房产过户给原告。

  被告将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交付给原告使用后,2005年9月1日,原告与吴xx签订《承包合同书》,将已占有的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承包给其经营,但至今被告未依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综上,原告依法取得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所有权并占有此房产,但被告一直未依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xxx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房产确权诉讼范本

  二、房屋确权纠纷诉讼

  1、动迁安置房屋的房屋确权之诉:房屋动迁后家庭内部因为对动迁款分配不均或者安置房屋分配产生争议,很多人都希望尽快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通常拆迁时每户都会选择期房安置,如果开发商尚未办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房屋的面积、地址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因为不动产物权尚未明确,过早处理可能会使法律文书与将来房屋物权登记产生冲突,反而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后果。除非所有安置对象对讼争期房的归属或者价值能够协商达成一致,且房屋实物已经建造完毕,才有可能预先处理。

  2、被拆迁的房屋的确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具体到个案,由于权利人所主张的被拆迁的房屋已经灭失,即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拆除这一事实行为而消灭。鉴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消灭,权利人所要求确认原房屋的所有权不符合法律之规定。

  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的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权之诉作出判决,确认某个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这种权利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即权利主体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果原先存在的权利在判决时已不复存在,那么权利主体原来对房屋享有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只是一个事实而已。法院就确权之诉判决确定的,应是权利而不是事实。按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消灭,物权也随之消灭,因此,权利人如果要求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劝说权利人撤诉!

  3、对有:"产权证”的房屋的确权之诉:物权法的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为房屋权属争议案件的关键证据是房屋所有权证书,它是房产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登记颁发的,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该行为非经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不得被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确权发证的工作程序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复审;市房产交易所复审后,当事人全部到场,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市房产交易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3、办理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审批,填制租赁许可证,委托区房管局将租赁许可证发给申请单位(人)。

  4、办理军队、涉外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登记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发给产权单位(人)。

  5、办理军队、涉外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产交易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交易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调查,当事人一起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后,委托市房产交易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6、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军队、涉外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产交易所填写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审批书或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交易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批,填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租赁许可证并发给申请单位(人)。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房产确权诉讼范本”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房产确权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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