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工期在施工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在示范合同文本中也同时有工期顺延、工期延误的相关条款。发包人常用来抗辩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3、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建筑市场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很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往往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后,不去进行结算或者不积极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无法从发包人处取得工程款,也就连锁影响到农名工的工资报酬无法及时足额取得,所以,规定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利益。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其中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若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则不予进行造价司法鉴定;若只约定了固定单价,而工程量约定据实结算,则应进行审价。
2、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是施工中出现的变更、签证、索赔,这些涉及的价款没有确定,也应进行审价。
3、若只对部分工程结算有争议,其他无争议,则只应对争议工程进行审价。
4、合同解除或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审价。
1、资质挂靠现象突出。
2、非法转包现象突出。
3、资金管理漏洞突出。有些企业经营不善,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
建设工程易出现的纠纷极多,但同时,建筑又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离不开的“必需品”。建筑工程出纠纷案,影响的不仅是建筑工程各方,投资方、使用方也是深受其害。但好在与此相呼应的是我国在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当完善,这也是为了避免纠纷案一直拖着,所以也不必担心纠纷无法解决。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