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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过继关系中的子女是否仍享有对亲生父母的继承权?

2019-10-12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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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详情甲出生于1950年,刚出生不久就过继给其叔叔当儿子。1997年,甲的亲生父母去世。甲得知其亲生父母去世后,要求继承他们的遗产,但遭到其亲生哥哥的反对。请问:甲是否有权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解答过继一般情况下是农村习俗,一般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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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出生于1950年,刚出生不久就过继给其叔叔当儿子。1997年,甲的亲生父母去世。甲得知其亲生父母去世后,要求继承他们的遗产,但遭到其亲生哥哥的反对。请问:甲是否有权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解答

    过继一般情况下是农村习俗,一般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大多数情况下收养当事人都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虽然《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甲在1950年的时候就“过继”给自己的叔叔,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甲和其叔叔一家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甲对自己亲生父母遗产没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

    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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