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下,房产一片惨淡,可今天来听讲座的市民的热情却和天气一样火热。”昨天,在浙江图书馆举办的关于“房产新政下买卖合同违约问题的处理”专题报告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民商教授、法学博士张谷先生用这句话作为开场白。的确,到场听讲座的市民数量远远超出预料,一些听课的市民甚至不在乎有没有椅子,只要能挤进讲堂,哪怕站着甚至坐着、蹲着,而且几乎人人都在认真地记着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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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隔壁的律师答疑处同样气氛火爆。
4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国十条”),对房地产交易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银行房贷政策的变化,使得购房合同范本明的话,所谓的“预约”、“认购”、“意向”可以认为无效,张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房款或者订金。
但是如果开发商已经取了预售许可证,能否解约,还是要看合约中是否约定房款由银行支付。
综合种种情况,律师建议,不管是二手房还是新房买卖,合约中对房款支付形式以及可能碰到的风险约定得越详细,越能降低交易风险,保护自己的利益。
本报记者 娄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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