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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集资建房政策

2021-07-0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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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地产是一个综合的较为复杂的概念,从实物现象看,它是由建筑物与土地共同构成。土地可以分为未开发的土地和已开发的土地,建筑物依附土地而存在,与土地结合在一起。人们的生活离不开房产,也因此产生了许多问题。那么国企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一、国企集资建房政策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2008年4月24日);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2号(2008年4月28日);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1999年6月17日);

  4、《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2005年1月5日);

  5、《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2006年3月11日);

  6、《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6〕207号(2006年12月20日);

  7、《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2006年6月15日);

  8、《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8号(2007年12月5日);

  9、《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新政办〔19 9 6〕136号(1996年8月14日)。

国企集资建房政策

  二、职工范围和形式

  1、区直机关行政和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包括包括招录、调入、转业安置军人)、离退休人员;

  2、自收自支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书并拟续签合同职工、直属单位离退休代管人员由各厅局自行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参加集资建房的范围;

  3、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4、调离人员、去世人员及其家属不属于集资建房范围;

  5、夫妻双方都在局机关或都属于集资建房范围的,只可按照一个对象对待;

  6、集资建房形式:

  (1)局机关与被拆迁单位合作集资建房;

  (2)局机关与直属单位联合进行集资建房;

  (3)参与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集资建房。前两种形式须按照总套数不低于10%的比例,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筹调配。

  三、原则是什么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即红旗路和西虹路新建房屋原则不批,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

  2、职工自愿的原则;

  3、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原则;

  4、享受房改政策的原则,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

  以上就是国企集资建房政策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自收自支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书并拟续签合同职工、直属单位离退休代管人员由各厅局自行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参加集资建房的范围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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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 [1]《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 >
  •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 >
  • [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 >
  • [4]《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
  • [5]《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 >
  • [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 >
  • [7]《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
  •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 [9]《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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